教语用〔2003〕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厅(教委)语言文字工作处(语委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2003年5月21日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6号),确保测试工作在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上健康发展,特制定《普通话水平测试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将此件转发给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各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测试机构,并按此《规程》对测试工作进行规范。在此《规程》基础上,可制定相应的细则。
附件:《普通话水平测试规程》
教育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
二○○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普通话水平测试规程
[报 名]
1.申请接受普通话水平测试(以下简称测试)的人员,持有效身份证件在指定测试机构报名(亦可由所在单位集体报名)。
2.接受报名的测试机构负责安排测试的时间和地点。
[考 场]
3.测试机构负责安排考场。每个考场应有专人负责。考场应具备测试室、备测室、候测室以及必要的工作条件,整洁肃静,标志明显,在醒目处应张贴应试须知事项。
4.每间测试室只能安排1个测试组进行测试,每个测试组配备测试员2-3人,每组日测试量以不超过30人次为宜。
[试 卷]
5.试卷由国家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指定的测试题库提供。
6.试卷由专人负责,各环节经手人均应签字。
7.试卷为一次性使用,按照考场预定人数封装。严格保管多余试卷。
8.当日测试结束后,测试员应回收和清点试卷,统一封存或销毁。
[测 试]
9.测试员和考场工作人员佩带印有姓名、编号和本人照片的胸卡,认真履行职责。
10.应试人持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按时到达指定考场,经查验无误后,按顺序抽取考题备测。应试人备测时间应不少于10分钟。
11.执行测试时,测试室内只允许1名应试人在场。
12.测试员对应试人身份核对无误后,引导应试人进入测试程序。
13.测试全程录音。完整的测试录音包括:姓名、考号、单位以及全部测试内容。录音应声音清晰,音量适中,以利复查。
14.测试录音标签应写明考场、测试组别、应试人姓名、测试日期、录音人签名等项内容;录音内容应与标签相符。
15.测试员评分记录使用钢笔或签字笔,符号清晰、明了,填写应试人成绩及等级应准确(测试最后成绩均保留一位小数)。
16.测试结束时,测试员应及时收回应试人使用的试卷。
17.同组测试员对同一应试人的评定成绩出现等差时由该测试组复议,出现级差时由考场负责人主持再议。
18.测试评分记录表和应试人成绩单均签署测试员全名和测试日期。
19.测试结束,考场负责人填写测试情况记录。
[质量检查]
20.省级测试机构应对下级测试机构测试过程进行巡视。
21.检查测试质量主要采取抽查复听测试录音的方式。抽查比例由省级测试机构确定。
22.测试的一级甲等成绩由国家测试机构复审,一级乙等成绩由省级测试机构复审。
23.复审应填写复审意见。复审意见应表述清楚、具体、规范,有复审者签名。
24.复审应在收到送审材料后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将书面复审意见反馈送审机构。
[等级证书]
25.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向测试成绩达到测试等级要求的应试人发放测试等级证书,加盖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印章。
26.经复审合格的一级甲等、一级乙等成绩应在等级证书上加盖复审机构印章。
[应试人档案]
27.应试人档案包括:测试申请表、试题、测试录音、测试员评分记录、复审记录、成绩单等。
28.应试人档案保存期不少于两年。
上一条:教语用司函[2004]37号:关于统一使用普通话水平测试试卷的通知 下一条:教语用司函[2003]17号:关于印发《普通话水平测试评估指导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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