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07〕1号)和省教育厅《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08〕1号)等文件精神,扎实推进我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以下简称“质量工程”)的项目建设,进一步加强“质量工程”项目建设的过程管理,形成“质量工程”建设的激励机制,确保项目建设取得实效,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管理
(一)教务处(质量工程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
1、制定学校“质量工程”建设计划。
2、编制学校“质量工程”项目指南。
3、组织项目申报评审。
4、组织对项目的检查、评价和验收。
5、编制“质量工程”年度进展报告,宣传并推广项目建设成果。
(二)“质量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各相关教学单位)主要职责:
1、结合本单位实际,紧扣教学改革与教学质量建设需要,研究确定各自的“质量工程”建设目标,制定本单位实施“质量工程”的项目规划、方案和具体措施。
2、组织本单位有关人员编制、报送项目申报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承担立项后的检查监督和日常管理等工作,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建设投入和目标,达到计划要求。
3、按照学校部署,向质量工程管理办公室报送本单位项目阶段进展报告。
4、接受学校相关部门对项目实施过程和结果进行检查、监督和评价等。
(三) “质量工程”项目主持(负责)人主要职责:
1、依照项目的有关要求和规定,制订项目建设计划任务书并组织实施。
2、组织项目建设工作,把握项目的总体水平和项目计划实施进度。
3、按规定合理安排项目经费的使用。
4、宣传、展示项目建设成果,推进项目建设成果应用。
二、项目申报与立项管理
(四)“质量工程”实行校级、省级和国家级三级申报立项,一般申报上一级项目应在下一级立项建设的基础上,推荐申报。
(五)校级“质量工程”项目申报立项由教务处(质量工程管理办公室)受理申请,并组织评审工作。对评审合格,并经领导小组批准的项目予以立项。省级、国家级项目申报,根据项目申报条件与要求由教务处(质量工程管理办公室)组织。
三、项目建设过程管理
(六)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的研究周期一般为两年,其他“质量工程” 项目的建设周期一般为三年,最长不超过五年。学校对各级“质量工程”项目的建设过程采取校、教学单位二级管理。项目建设的日常管理主要由教学单位负责,在项目建设期间,各教学单位应定期组织自评和督促、检查,对建设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学校对项目建设全过程中的开题、年度检查和结题验收或评估鉴定三个阶段实行目标管理。此外,对推进我校教育教学改革具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学校还将组织不定期的专项检查。
(七)“质量工程” 项目一经批准立项,项目主持(负责)人必须及时组织撰写项目建设计划任务书,做好开题工作,项目建设计划任务书和项目申报书是具有约束力的协议,项目主持(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必须严格履行。学校依据上述两份协议要件下拨首批建设经费。项目建设内容、进度安排、项目主持人及项目组成员不得随意调整,如确需调整,项目建设单位须提交书面申请,由学校质量工程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八)“质量工程” 项目建设的年度检查由各教学单位按学校的部署首先进行初查,每个项目均应填写年度进展报告书,在此基础上形成本教学单位“质量工程”建设年度报告,上述各报告经统计汇总后上报质量工程管理办公室。学校经复查确认后,对校级项目下拨二期建设经费,省级以上项目的年度进展报告书由学校审核并经分管校长批准后,上报有关主管单位并归档。初查、复查不合格者要限期整改,限期整改的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整改期结束后报学校再次验收,仍不合格者,若属于校级项目的按终止或者撤销处理,若属于省级以上的,由项目所在教学单位提出更换主持(负责)人及调整项目组成员意见上报。中期检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终止或撤消项目。
1、申报、建设材料弄虚作假、违背学术道德。
2、未按要求上报项目有关情况,无故不接受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与审计。
3、项目经费的使用不符合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的规定,或者有其他违反项目规定与管理办法的行为。
(九)凡接受 “质量工程”专项经费资助的建设项目,均应在项目完成之后进行结题验收或评估鉴定。省级以上建设类项目必须通过省级验收,省级以上研究类项目必须通过省级鉴定。结题验收或评估鉴定会由质量工程管理办公室主持或承办。对拟结题建设项目,除有各级各类项目结题或评估鉴定要求的结项材料外,还需满足以下要求:
1、校级建设项目,结题时必须在公开发行刊物上发表1篇以上教改研究文章;
2、省级建设项目,结题时必须在公开发行刊物上发表2篇以上教改研究文章;
3、国家级建设项目,结题时必须在公开发行刊物上发表3篇以上教改研究文章。
4.教改研究论文必须注明受到项目基金资助
(十)凡验收或鉴定不合格的项目,项目主持(负责)人应写出书面说明并制定延期方案,延期结题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由所在教学单位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延期后,若仍未通过鉴定的,将追究项目主持人的责任,追回项目资助经费的50%,同时取消其项目主持人三年内申请“质量工程”项目资格。对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或自行终止研究者,学校将追回全部项目拨款,项目主持人三年内不得申请 “质量工程”项目。
四、项目经费管理
(十一)学校设立“质量工程”项目建设专项经费,由学校质量工程领导小组负责,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十二)项目主持人要严格遵守学校的财务制度,根据项目建设计划的详细预算,合理开支。学校“质量工程”项目建设经费的使用范围、报销程序按《合肥幼专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十三)省级以上“质量工程”项目专项资金的支出范围按财政厅、教育厅联合下发的《安徽省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721号)和《合肥幼专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十四)“质量工程”项目经费使用实行结题审计制度,项目主持人在结题前应提交经费使用审计请求,审计通过后方可申请结题。违规使用经费的,学校将冻结剩余经费,全额追回违规经费,同时项目主持人三年内不得申请 “质量工程”项目。五、激励措施
(十五)为鼓励各教学单位及广大教师积极申报“质量工程”项目并保证项目的顺利完成,学校对申报各类省部级、国家级的“质量工程”项目获得立项或奖项的,给予一定奖励及配套经费。
1、建设类项目(含特色专业、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教学团队、精品课程、教学研究项目、规划教材等),国家级按当年实际到帐经费的3%奖励;省部级项目按当年实际到帐经费的2%奖励。此外对国家级建设类项目按l:1经费配套,省(部)级建设类项目按1:0.5经费配套,有文件规定的,按文件规定执行。
2、成果荣誉类(教学成果奖、教学名师奖、教坛新秀奖和多媒体课件奖等)
(1)获国家级教学奖励,每项按国家实发奖金额的1:2给予配套奖励。我校为第二获奖单位的奖项,每项按国家实发奖金额的1:1给予配套奖励。学校排名第三及其以后的奖项,其配套奖励金额按前一排名的20%计发;
(2)获省级教学奖励,每项按省实发奖金额标准的1:1给予配套奖励。我校为第二获奖单位的奖项,按以上标准的50%给予配套奖励;我校为第三获奖单位的奖项,按以上标准的10%给予配套奖励。我校为第四及以后获奖单位的不发配套奖励;
(3)国家级、省级教学获奖不发奖金的,集体获奖项目学校按以下标准发放奖励:国家级特等奖20000元,省级特等奖8000元。一等及以下奖按前一等级奖的70%执行,优秀奖不发配套奖励。不分等级的奖项按二等奖执行;个人获奖项目按以上标准的50%执行。
(4)仅有个人获奖,无我校作为获奖单位的奖项,学校不发配套奖励。
(5)配套奖励的个人所得税自理。
(十六)同一个项目或获奖在同一年度同时被评为国家级、省级、校级时,按级别最高标准发放或补齐有关奖励,不重复计算和发放。
(十七)本办法由教务处(质量工程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2013-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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