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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转专业的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1-11-12    作者:     来源:     点击: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为更好提升我校的人才培养质量,充分发挥学生潜质和特长,适应国家和社会需求,激励学生努力学习、发展专长,同时规范和完善学生转专业管理工作,结合学校自身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坚持以生为本,促进学生健康发展,提升高等学校人才培养质量,促进规范办学,维护教育公平。

第二条 注重学生个性发展,尊重学生的兴趣和爱好,发挥学生的优势和专长,进一步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第三条 学生转专业以符合现有办学条件和保证各专业正常教学秩序为前提。每个专业允许申请转专业总人数必须严格按照一定的比例合理控制。

第四条 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公开、公正、公平,完善管理制度,规范操作程序。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在校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学校审核认定,可申请转专业。

一)个人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有突出才能(获得相关专业地市级政府或教育科技部门奖励证书、省级报刊发表的作品等),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的。

(二)因招生计划变化,保留入学资格、留级或复学等学生原就读专业调整的。

(三)符合当年高考招生政策中有关转专业条件的。

第六条 在籍生应征入伍退役后复学的,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可根据个人志愿优先选择专业。

第七条 在籍生休学创业复学的,在提供相关创业证明材料后,可根据个人志愿优先选择专业。

第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一)教育部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二)学生在校学习未满一个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三)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专业当年最低录取分数的。

(四)艺体类专业跨类转入非艺体类专业的。

(五)已有一次转专业经历的。

(六)公共必修课有不及格者。

(七)保留入学资格、复学或按学校规定应予退学的。

(八)在校期间因违纪(或违法)受过处分者。

(九)招生时有特殊要求或特殊形式招生(定向就业招生等)等上级主管部门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

(十)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九条  学生转专业每学年办理一次,原则上一年级上学期结束时平级转。

第十条 教务处于每年10月下旬就转专业工作下发《通知》。各系按照教务处《通知》要求,根据本系实际,制定转专业工作方案。方案包括两个主要内容:一是拟接收的专业、名额、接收条件、考核内容、考核方式等;二是拟转出的专业、名额、转出条件等。各系以文件形式于每年的11月中旬报送教务处。

第十 教务处组织对各系提交的学生转专业工作方案进行审核,审批通过后对各系情况进行汇总,并于11月底公布。

第十 转专业学生于12月上旬向所在系提交合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转专业申请表,学生只能申请一次、一个专业。学生转专业申请表一经提交,不得更改。

第十 每年12月中旬各系按照教务处审批后的本系转专业工作方案的要求,对申请转专业学生进行资格审查,组织考核,确定拟转专业学生名单,并在本系公示五天。公示无异议后,转出系和拟转入系在《合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转专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

第十 每年12月下旬,系将《合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转专业申请表》报教务处。教务处签署意见后,将结果在网上公示七天。公示无异议后,教务处报校长办公会审核,学校行文下发

第十 接受系部于新学期开学两周内在组织审核通过的转专业学生统一办理有关手续。获批学生不按规定办理手续者视为放弃,将被取消获得的转专业资格,不得再次提出转专业申请。

第十 学生对转专业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学校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四章 其他事项

第十 学生在申请及办理转专业手续过程中,继续在原专业学习。获批后转入获批专业学习。

第十 学生转专业后应修满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方可毕业。学生在原专业所学的必修课程要求不低于转入专业的相关课程,则成绩有效,可以替代,否则应重修。和转入专业不同的,转为选修课学分;转入专业已经开完,转入学生尚未修读的课程,应当补休

第十 转专业学生的学费按转入专业的收费标准收取,以实际就读年限计算。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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